租赁期间承租人提出解除合同算违约吗?


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提出解除合同是否算违约,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违约”这个概念。违约就是指合同的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在租赁合同中,双方一般会约定租赁的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果承租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在租赁期间提出解除合同,这就很可能违反了合同中关于租赁期限的约定,从而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七百零九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这里虽然没有直接说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算违约,但从合同的履行角度来看,双方都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 不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承租人提出解除合同不算违约。比如,租赁物存在重大瑕疵,严重影响到承租人的正常使用。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房子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如屋顶漏水严重影响居住,且房东在合理期限内没有修复,承租人就有权提出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下不算违约。 又比如,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像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租赁房屋无法居住,承租人提出解除合同也不算违约。这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提出解除合同是否算违约,要具体分析是否有正当理由。如果没有正当理由,随意提前解除合同,就很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支付违约金等。如果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那么解除合同就是合法合理的,不算违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