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吗?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看到留置权和担保物权相关内容。不太清楚留置权是不是像一些担保物权那样可以通过约定产生,想知道在法律上它到底是不是约定的担保物权,希望有人能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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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并非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而是法定的担保物权。下面我们详细了解一下相关法律概念和依据。 首先来解释一下什么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其中,约定的担保物权是指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设立的担保物权,比如抵押权和质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质权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这两种担保物权都需要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等约定的方式来设立。 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这意味着,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就可以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留置权,无需与债务人进行约定。 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厂维修,维修完成后甲未支付修理费,此时乙修理厂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留置该汽车,不需要事先和甲约定才能留置。这就是留置权法定性的体现。 综上所述,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而非约定的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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