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否有效?
我因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时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我不太明白这个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处罚是不是一直都有效,以后有没有可能改变,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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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无期徒刑同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有效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剥夺政治权利这个概念。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这些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所以,当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时,同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在判决生效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就开始执行。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能会改变这种状态。如果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等法定情形,可能会被减为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也就是说,一旦无期徒刑被减为有期徒刑,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也会相应改变。但在没有发生这种减刑等情况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持续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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