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要判断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需要先理解缔约过失责任和可得利益损失这两个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签合同的时候,一方不遵守诚信原则,让另一方因为信任他而遭受了损失,那这个有过错的一方就要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在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合同中,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者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预期纯利润的损失。通俗地讲,就是因为对方的过错,导致原本应该能赚到的钱没赚到。
关于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在法律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从理论上来说,缔约过失责任主要赔偿的是信赖利益损失,也就是因为信赖合同会成立而付出的成本,比如为了签订合同而支出的差旅费、咨询费等。而可得利益损失更侧重于合同履行后能获得的利润,一般被认为是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 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可得利益损失与缔约过失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并且这种损失是在缔约时可以合理预见的,也有可能会被纳入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来判断。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可得利益损失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能会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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