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的强奸男的算强奸未遂还是强制猥亵侮辱?
我想了解下,如果一个男性对另一个男性实施了类似强奸的行为,在法律上到底该怎么定性呢?是算强奸未遂,还是强制猥亵侮辱?我不太清楚这两者的区别,也不知道法律是如何规定这种情况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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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男的强奸男的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强奸罪及强奸未遂,而通常会按照强制猥亵、侮辱罪来处理。 首先来解释一下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从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强奸罪的对象仅限定为女性,所以男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对象,也就不存在男性被强奸认定为强奸未遂的情况。 而强制猥亵、侮辱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构成该罪。这里的“他人”就包括了男性。当男性对男性实施了强制的、违背其意愿的性行为或类似行为时,符合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构成要件,会按照此罪进行定罪处罚。 所以,男的强奸男的这种行为,从法律定性上会按照强制猥亵、侮辱罪来处理,而不是强奸未遂。这样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性自主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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