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婚姻内约定不支付前妻孩子抚养费是否有效?

我和前妻协商离婚时,想约定我不用支付孩子抚养费,不知道这样的约定在法律上能不能行得通。我担心之后会不会出现什么问题,比如孩子长大些花销变大了,前妻会不会又来要求我支付抚养费之类的,想具体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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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双方协商约定其中一方不支付孩子抚养费,这种约定在一般情况下是合法且有效的。 首先,从法律概念来讲,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这是基于亲子关系产生的一种责任,旨在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使其能够健康成长。即使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这种抚养义务依然存在。但法律也允许双方通过协商,对抚养费的支付问题作出约定。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双方可以协商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但这并不意味着抚养义务的完全免除。如果出现特殊情况,例如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因突发事件失去或暂时丧失经济来源,难以负担孩子的抚养费用,或者孩子因患病、教育等重大需求导致生活费用大幅增加等,子女仍然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必要的抚养费用。 总之,婚姻内约定不支付前妻孩子抚养费在正常情况下是有效的,但要考虑到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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