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属于实质民法吗?
我想弄清楚《婚姻登记条例》在法律体系里的归属。平常听说民法有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之分,不太确定《婚姻登记条例》是不是属于实质民法,想知道从法律专业角度是怎么界定的,希望得到准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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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婚姻登记条例》是否属于实质民法,我们首先得搞清楚实质民法的概念。实质民法是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不仅包括形式上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还涵盖了其他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件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婚姻登记条例》是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行政法规。它主要规定了婚姻登记的条件、程序等内容。从调整的法律关系来看,婚姻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婚姻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的一个重要程序,其目的是保障婚姻当事人在婚姻这一人身关系中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依据上来说,我国《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对婚姻关系的诸多方面进行了规定,而《婚姻登记条例》是对婚姻登记这一具体程序的细化和规范,是为了更好地落实《民法典》中关于婚姻的相关规定。《民法典》是我国形式上的民法,《婚姻登记条例》与之相配合,共同调整婚姻领域的民事法律关系。 所以,从实质民法的定义来看,《婚姻登记条例》所包含的关于婚姻登记的规范,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婚姻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属于实质民法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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