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是否已经废除?
我是一名医护人员,最近听到一些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说法,有人说这个罪名已经废除了。我想了解下到底是不是真的,毕竟工作中有时候可能会有一些意外情况,心里很担心涉及到这个罪名。所以想确认下医疗事故罪目前的法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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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并没有被废除。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这里的“严重不负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违反了应有的注意义务和操作规范。比如医生不按照规定进行必要的检查、诊断,护士拿错药、打错针等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法律条文明确表明了医疗事故罪在我国刑法体系中依然存在。 设立医疗事故罪,是为了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也是对医务人员的一种约束,促使他们在工作中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谨的态度。当然,如果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因医疗技术的局限性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患者出现不良后果,一般是不会构成医疗事故罪的。所以医护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相关的医疗规范和操作流程,这样才能最大程度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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