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是否已经失效?
我之前了解到有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但是最近处理医疗事故相关事情时,不确定这个标准现在还有没有用。我想知道它现在是不是已经失效了,如果失效了,那现在依据什么来对医疗事故分级呢?
展开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并未失效。《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由原卫生部于2002年7月31日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这个分级标准是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的。 它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作为依据该条例制定的细化标准,在司法实践和医疗事故处理中仍然被广泛适用。在处理医疗事故相关问题时,该分级标准是判断医疗事故等级、确定赔偿数额等重要依据。因此,目前它仍然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没有失效。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