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精神抚慰金是否按责任划分?
我遭遇了医疗事故,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了很大伤害。医院方面也承认存在一定责任,但对于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我们有分歧。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医疗事故的精神抚慰金是不是按照责任划分来确定赔偿金额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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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精神抚慰金通常是按责任划分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医疗事故和精神抚慰金的概念。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而精神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在确定医疗事故精神抚慰金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十一项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责任就可能包含精神抚慰金。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中的责任程度来确定精神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如果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那么一般会按照上述规定的最高标准或者较高标准来赔偿精神抚慰金;如果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者轻微责任,法院会相应地降低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这是因为责任划分体现了医疗机构过错的大小,过错越大,对患者造成的精神伤害可能越大,赔偿的精神抚慰金也就越高。所以,医疗事故精神抚慰金一般是按责任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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