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精神病就等于免责吗?


在法律层面,有精神病并不等同于免责。下面我们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个方面来详细分析。 首先来看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里强调了关键条件是“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并且需要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例如,某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完全丧失意识,实施了伤人行为,经过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其确实处于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那么这种情况下该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状态正常、能够清楚认识自己行为及其后果时实施的犯罪行为,和正常人一样要承担刑事责任。比如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未发病期间盗窃他人财物,就需要对其盗窃行为负责。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类精神病人虽然有精神病,但还保留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所以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过考虑到其精神状况,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再说说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比如有精神病的人损坏了他人财物,其监护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精神病人自己有财产,先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够的部分由监护人补足。 综上所述,有精神病并不必然免责,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定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