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屋被查封时,买受人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当房屋被查封时,买受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救济权利:首先,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这就是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它是保护房屋买受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之一 。法院会严格审查异议请求,因为这会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不动产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保护条件和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件。若想通过该程序获得支持,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在法院查封之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是首要条件。同时,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二是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三是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另外,如果是在购买二手房过程中,购房者没来得及产权变更登记,所购二手房就因房东涉诉而被查封,购房者应当向实施查封的法院咨询查封原因和查封金额,并可向法院提出查封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但提出异议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及证明文件。 如果开发商的相关债务金额不大,买受人可以以未付的房款作为担保,让法院解封。要是债务金额巨大,买受人不仅可能无法获得房屋,只能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可能面临开发商债务危机而钱款两空。所以,做出购买该类房屋的决定应当谨慎,并咨询有经验的律师以规避相应的风险。 相关概念: 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就是案外人(比如房屋买受人)对执行标的(被查封房屋)主张权利,认为执行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会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处理的一种程序。 物权期待权:是指对于物权变动的期待,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买受人对不动产虽然没有取得物权,但是法律基于保护交易安全、公平正义等价值取向,对其给予类似物权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