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是否属于诺成合同?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涉及到抵押合同。我不太清楚抵押合同的性质,想知道它是不是诺成合同。我已经和对方签了抵押合同,但不太确定合同签了就生效,还是要完成抵押登记之类的才生效,所以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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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答抵押合同是否为诺成合同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得明白诺成合同的定义。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它与实践合同不同,实践合同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抵押合同的性质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以及担保的范围等条款。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抵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抵押合同即成立。这里并不以抵押财产的交付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以常见的房屋抵押为例,当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就成立了,而不是等到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或者交付房屋才成立。虽然办理抵押登记是抵押权设立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抵押权不生效,但这并不影响抵押合同本身的成立。也就是说,抵押合同成立在先,抵押权设立在后。如果抵押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导致抵押权无法设立,那么抵押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抵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抵押合同就成立并生效,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生效要件。这一规定保障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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