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的标的物主要是担保人吗?
我在处理一些抵押担保的事务,不太明白抵押担保里的标的物到底是什么。我想知道它主要指的是担保人吗?还是有其他的东西?我很想弄清楚这个概念,免得在后续的事务中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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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的标的物并非主要是担保人。在法律中,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里的标的物,也就是用于抵押的对象,是特定的财产,而不是担保人本身。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来看,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也就是说,抵押担保的标的物主要是这些具体的财产。 担保人在抵押担保关系中,扮演着提供抵押物的角色。如果是债务人自己提供抵押物,那债务人就是抵押人;如果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物,那第三人就是抵押人。当债务到期无法清偿时,债权人是对抵押物进行处置来实现债权,而不是对担保人本身采取行动(当然在特定保证等情况下另当别论,但这里说的是抵押担保)。所以,抵押担保的标的物主要是特定的财产,而不是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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