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财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


在探讨抵押财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分析。 首先,让我们明确一下抵押财产和破产财产的概念。抵押财产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的、用于清偿破产债权的全部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从这一规定来看,似乎抵押财产只要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就应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畴。 然而,对于抵押财产的处理,《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又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意味着,虽然抵押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但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这部分财产会先用于清偿有担保的债权。 当有担保的债权得到足额清偿后,如果抵押财产还有剩余价值,那么剩余部分就会纳入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其他普通债权。但如果抵押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有担保的债权,那么不足部分就作为普通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一起按照破产程序进行清偿。 例如,A公司破产,其有一处房产作为抵押财产,抵押债权为500万元。如果该房产拍卖后获得600万元,在清偿抵押债权500万元后,剩余的100万元就会纳入破产财产。但如果房产拍卖仅获得400万元,那么不足的100万元就会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后续的破产清偿。 综上所述,抵押财产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特殊性。它虽然属于债务人财产,但在处理上,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只有在满足其债权后剩余的部分才属于真正用于清偿普通债权的破产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