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立的帮助行为是否会成立帮助犯?


在探讨中立的帮助行为是否成立帮助犯之前,我们先来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中立的帮助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日常生活中一些本身看起来很正常、中立的行为,比如卖东西、提供服务等,这些行为本身并没有犯罪的意图,但可能在客观上对他人的犯罪起到了帮助作用。而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为其他犯罪分子提供帮助,使得犯罪更容易实施的人。 判断中立的帮助行为是否成立帮助犯,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从主观方面来看,主要是看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要实施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明确知道他人在实施犯罪,还为其提供帮助,那么这种中立的帮助行为就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帮助犯。这里的“明知”,既包括确切知道,也包括应当知道。例如,一个出租车司机,明明看到乘客携带了作案工具,并且乘客明确表示要去实施盗窃,司机仍然将其送到目的地,这种情况下,司机的行为就不再是单纯的中立帮助行为,而是构成了帮助犯。 从客观方面来说,要看帮助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是否起到了实质性的促进作用。如果帮助行为对犯罪的实施起到了关键作用,或者明显增加了犯罪成功的可能性,那么就更有可能被认定为帮助犯。比如,一家五金店老板,在顾客大量购买可能用于犯罪的工具,且行为举止异常的情况下,仍然将工具卖给顾客,后来这些工具果然被用于犯罪,那么老板的卖货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帮助犯。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中立的帮助行为是否成立帮助犯,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帮助犯属于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所以,如果中立的帮助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即主观上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那么就会被认定为帮助犯。 总之,中立的帮助行为并不必然成立帮助犯,需要结合主观和客观多方面的因素来综合判断。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保持警惕,对于可能涉及犯罪的情况要谨慎对待,避免自己的行为在无意间成为犯罪的助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