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如何处理?
我遇到个事儿,有个法律事实在民法典施行前就开始了,一直持续到民法典施行后。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到底该依据之前的法律,还是按民法典来处理,想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好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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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的情况时,首先要理解“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这一原则简单来说,就是新的法律一般不能管过去发生的事情,主要是为了保证人们行为时能依据当时的法律来预期自己行为的后果,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但对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有特别规定。该规定第二十条明确指出,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要根据争议所对应的履行时间来确定适用的法律。如果争议是关于民法典施行前合同履行部分,就用当时的法律;要是争议出在民法典施行后合同履行部分,就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这样的规定既考虑了法律的稳定性,也结合了新法律在调整新情况时的优势,能更合理地处理跨越新旧法律施行时间的法律事实和相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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