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丢失赔付依据什么法律?
我寄的快递丢了,快递公司说按他们的规定赔很少的钱,我觉得不合理。我想知道快递丢失赔付应该依据什么法律来处理,我能不能争取到合理的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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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丢失赔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相关法律。 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快递服务中,寄件人与快递公司实际上形成了一个运输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如果快递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快递公司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除非它能证明存在上述免责情形。 然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这里要注意,邮政企业适用该规定,而对于一般的快递公司,虽然不完全适用邮政法,但在实践中,快递公司制定的赔偿规则很多也是参考了邮政法的这种保价和未保价的赔偿模式。 此外,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上,如果寄件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所寄物品的实际价值,那么就可以按照实际价值要求赔偿。比如,提供购买物品的发票、合同等。如果双方对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寄件人可以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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