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的利息是否要开发票?
法院判决对方支付给我一笔欠款和相应利息,现在对方要求我就利息部分开发票。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想问下从法律角度来说,法院判决的利息需不需要开发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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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法院判决的利息是否要开发票,需要分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了解“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这里的“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当法院判决的利息属于提供贷款服务等取得的利息收入时,就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如果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以这种情况下,收到利息的一方就需要给支付方开具发票。例如,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法院判决借款方支付利息,出借方取得该利息收入就需要开具发票。 然而,如果该利息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比如因侵权赔偿等非经营活动产生的利息,就不需要开具发票。因为这类利息并非基于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不涉及增值税纳税义务。 综上所述,判断法院判决的利息是否要开发票,关键在于该利息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属于应税行为的要开发票,不属于的则无需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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