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公证的遗嘱是否为最终的遗嘱?
我之前立了一份遗嘱并做了公证,但现在想对遗嘱内容进行修改。我不太清楚在民法典的规定下,之前公证过的遗嘱是不是就一定是最终的遗嘱呢?之后我新立的遗嘱如果不公证,有没有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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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并非必然是最终的遗嘱。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遗嘱。公证机构会对遗嘱人的身份、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进行严格审查,这使得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证明力。过去,在继承法时代,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已废止)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在当时如果要改变公证遗嘱,必须再次通过公证的方式。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作出了重大改变。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就意味着,无论遗嘱是否经过公证,只要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那么在有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的情况下,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举例来说,老张先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自己的房产留给大儿子。后来,老张觉得小儿子对自己照顾更多,又立下一份自书遗嘱,把房产留给小儿子。在老张去世后,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如果这两份遗嘱都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那么应当以最后这份自书遗嘱为准,房产会由小儿子继承。 所以,民法典实施后,遗嘱的效力不再取决于是否经过公证,而是以最后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为准。这一规定更充分地尊重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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