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告是否属于书面形式?

我在处理一些事务时,遇到对方以公告的方式传达信息。我不太确定,从法律角度来说,公告能不能算作书面形式呢?因为这关系到后续一些事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问题,所以想了解下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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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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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要判断公告是否属于书面形式,需要先明确书面形式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简单来讲,书面形式强调的是能够以可见的方式呈现信息内容,并且可以固定下来供人查看。公告通常是通过张贴、刊登在特定的载体上,比如在公告栏张贴纸质公告,或者在报纸、网络平台等刊登公告。这些公告都能够以有形的方式展示其内容,人们可以随时查看公告上的信息。 从这个层面看,公告是符合书面形式的特征的。它和普通的合同书、信件等一样,都是把信息以文字等形式固定下来,向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对象传达。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告是可以认定为书面形式的。当然,在具体的法律事务中,还需要结合具体的场景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比如,有些法律对于书面形式有更严格的要求,可能除了要求内容有形呈现外,还要求有特定的格式、签字盖章等,这时候就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公告是否满足这些额外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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