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中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不适用于哪些情况?
我最近涉及一个法律诉讼,法院说要用公告送达方式。我不太懂这个,就想问问在诉讼法里,公告送达方式有哪些情况是不适用的呢?我担心自己的案子不适合这种送达方式,影响后续流程。
展开


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公告送达作出了规定。根据法律要求,公告送达通常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可以通过其他常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那就不适合采用公告送达。 例如,当受送达人有明确的居住地址,法院可以直接将诉讼文书送达到该地址,由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使用公告送达。另外,如果受送达人在外地,但能够通过邮寄的方式将文书准确寄到其手中,也不应采用公告送达。因为公告送达是一种拟制送达,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采用的。它可能会使受送达人因未实际看到公告而错过诉讼权利行使的期限,所以只有在其他送达方式都无法实现时,才会使用公告送达,以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