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诉?
我收到了一个政府部 门发的通知,里面规定了一些对我有影响的事项。我不太明白这个通知到底是什么性质,它算不算是具体行政行为呢?要是我对这个通知有意见,能不能去法院起诉呀?我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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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它具有特定性、处分性、外部性等特征。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针对明确的对象,作出了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决定。
而通知,通常是行政机关用来传达信息、告知事项的一种方式。一般情况下,通知本身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具有处分性,所以它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行政行为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为通知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原则上是不可诉的。
不过,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这个通知实际上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比如以通知的形式变相作出了具体的行政决定,并且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就可以将其视为具体行政行为,进而提起行政诉讼。
所以,判断一个通知是否可诉,关键要看它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如果不确定,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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