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内容变更是否算新要约?
我之前发了一个要约给对方,现在想对里面的 价格条款做些变更。我不太确定,像我这种对要约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况,算不算新要约呢?要是算新要约,后续的流程和责任啥的是不是都不一样了,想了解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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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当要约的内容发生变更时,是否构成新要约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这意味着,如果对要约中的这些关键内容进行了改变,那么就会被认定为提出了一个新的要约。
举个例子,如果甲向乙发出一个购买100台电脑,每台价格5000元的要约,乙回复称可以提供100台电脑,但每台价格要5500元。这里乙对价格这一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变更,乙的回复就构成了新要约。原来甲发出的要约就失效了,此时决定权到了甲手中,甲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乙的新要约。
然而,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比如,甲向乙发出购买电脑的要约,乙回复时除了同意购买要求外,还提出希望甲能帮忙负责运输到指定仓库,这属于非实质性变更。若甲未及时反对,合同依然成立,内容以乙的承诺为准。
判断要约内容变更是否为新要约,关键在于变更的内容是否属于实质性变更。这一区分在商业活动中非常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进行商务沟通和交易时,各方都应当明确要约与承诺的界限,谨慎对待要约内容的变更,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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