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结果公示一个工作日符合规定吗?
我参与了一个政府采购项目,现在结果公示只显示一个工作日。我不太清楚这样是否合理合法,想了解在法律规定上,政府采购结果公示的时间到底是怎样要求的,一个工作日够不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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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关于结果公示的时间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政府采购结果公示,就是把政府采购项目确定的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等信息向社会公开,让参与采购的各方和社会公众都能知晓采购的最终结果,这是为了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依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九条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评审专家名单等信息。而该办法并未明确提及必须公示一个工作日。 另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采购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这里虽然没有直接对结果公示时间作出规定,但结合整个政府采购的流程和保障供应商权益等方面来看,一个工作日的公示时间可能是不够的。 一般来说,政府采购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的要求并不准确,更常见的是不少于3个工作日甚至更长,以给供应商足够的时间去查看结果、提出质疑等。如果公示时间过短,供应商可能来不及充分了解结果并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利于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合法性。所以,仅公示一个工作日很可能不符合相关法律精神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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