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合同违约金的界定范围是怎样的?


终止合同违约金的界定范围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首先,当事人协议终止合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不论终止原因是什么,也不管当事人是否有违约行为,是否要向对方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要是当事人在终止协议里对违约责任有明确说法,那就按照终止协议的相关约定来办。这是因为《民法典》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合同终止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是有效的,法律一般不会干预。 其次,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一方行使合同终止权而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况。比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当事人都可以终止合同,并且终止后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一方面,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都没有主观过错,让无过错的当事人担责缺乏道义基础;另一方面,双方往往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失,让有损失的一方赔偿另一方有违公平原则;而且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规定目的是惩罚违约方、补偿守约方,这种非因当事人故意违约导致的合同终止,要求一方支付违约金不符合立法目的。 最后,因一方违约,合同他方当事人单方终止合同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守约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因为合同终止的根本原因是违约方的故意违约行为,让违约行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是有道德正当性基础的。并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总之,终止合同违约金的界定要依据具体终止情形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