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离婚时一方的债务需要另一方偿还吗?
我和另一半准备调解离婚,在债务问题上产生了分歧。有一部分债务是对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借的,我不知道用途。现在想了解下,在调解离婚的情况下,这部分一方的债务,需不需要另一方来偿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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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解离婚时,关于一方的债务是否需要另一方偿还,需要依据债务的性质来判断。首先,我们要明白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区别。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而个人债务则是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即使是调解离婚,双方也需要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可以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债务的分担方式,但这种约定只对夫妻双方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债权人要求另一方偿还,另一方在偿还后可以依据调解协议向对方追偿。 而如果该债务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就应当由负债的一方独自偿还,另一方无需承担偿还责任。例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都属于个人债务。 所以,在调解离婚时判断一方的债务是否需要另一方偿还,关键在于确定债务的性质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若在债务性质认定上存在争议,可以通过收集相关证据,如债务的用途证明、借款时的沟通记录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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