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监外执行算不算坐牢?

我有个亲戚之前被判了刑,现在因为身体原因申请到了监外执行。我不太清楚这监外执行到底是怎么回事,虽然他现在不在监狱里,但这监外执行到底算不算坐牢呢?我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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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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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算坐牢。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简单来讲,就是犯人因为一些特殊原因,比如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情况,不在监狱里服刑,而是在监狱外面执行刑罚。这就意味着监外执行本质上还是在执行原来的判决,只是执行的地点和方式有所改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由此可见,监外执行期间是被计算在原判刑期之内的,它和在监狱内服刑一样,都是对罪犯刑罚的执行,只是执行环境不同而已。所以,监外执行是算坐牢的一种特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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