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期间再次犯罪会怎么判刑?
我亲戚之前因为一些事被监外执行,可没想到他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了。我们都很担心他会受到更重的处罚,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法律上是怎么判刑的,会和之前的罪一起算吗?具体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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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内执行刑罚,而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在监外执行期间再次犯罪,这种行为性质比较严重,法律上会有相应的惩处。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所以,当监外执行人员再次犯罪时,会立即被收监。 其次,在量刑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简单来说,就是要把之前还没执行完的刑罚和新罪判的刑罚加在一起重新量刑。例如,之前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已经监外执行了2年,此时又犯了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那么就需要把盗窃罪剩余的3年刑期和诈骗罪的3年刑期,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来确定最终要执行的刑期。 数罪并罚的规则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有详细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总之,监外执行期间再次犯罪会面临收监以及更为严厉的刑罚,法律会综合考量新罪和旧罪的情况进行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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