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以其出资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种说法对吗?
我和朋友合伙开了家公司,最近公司有债务问题。我听说合伙人是以出资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可我不太确定这说法对不对,想了解下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规定的,自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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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不同类型的合伙形式,因为不同类型的合伙,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什么意思呢?通俗来讲,普通合伙是大家一起出资、共同经营的一种合作模式。当合伙产生债务时,每一个普通合伙人都不能仅仅以自己当初的出资额为限来承担责任。如果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那么普通合伙人要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来继续偿还债务,而且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普通合伙人偿还全部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而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在有限合伙里,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种。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他们投入资金后,就以自己承诺投入的资金数额为上限来对企业债务负责。也就是说,当企业出现债务问题时,有限合伙人最多损失的就是自己投入的那部分资金,不会涉及到个人的其他财产。 所以,合伙人以其出资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普通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只有有限合伙人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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