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否属于职务侵占主体?
我和朋友开了个合伙企业,最近发现有合伙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企业财产。我想知道合伙企业在法律上算不算是职务侵占的主体呢?要是算的话,我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他的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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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明确合伙企业是否为职务侵占主体,我们需要先了解职务侵占罪和合伙企业的相关概念。 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这里所说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各类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简单来说,就是在这些组织里工作的人,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把单位的财物变成自己的,而且达到一定数额,就构成犯罪了。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它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属于“其他单位”的范畴。 从法律角度来看,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员工,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伙企业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是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案例将合伙企业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中的“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也就是说,当侵占合伙企业财物达到相应数额标准时,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合伙企业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是职务侵占的主体。如果合伙企业中的人员存在职务侵占行为,其他合伙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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