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工程量结算的是否算劳动关系?


在判断按工程量结算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对于按工程量结算这种情况,如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由用人单位安排,即便报酬按工程量结算,也可能构成劳动关系。例如,在建筑工地,工人虽然是按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工资,但他们要遵守工地的作息时间、安全规范等各项制度,接受施工单位的管理,这种情况下一般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然而,如果双方之间仅仅是基于完成特定的工程量进行合作,劳动者不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约束,具有较大的自主性,比如一些零散的工程承包,承包人自行组织人员、安排工作时间完成工程,那么这种关系可能更倾向于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 所以,不能简单地根据按工程量结算这一点来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要结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全面分析。如果在实际中遇到劳动关系认定的纠纷,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