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宣判是否视为送达?
我有个官司,法院说要定期宣判。我不太清楚定期宣判之后,是不是就算把判决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给我了呢?需不需要再专门走送达程序?我担心如果不算送达,会影响我后续行使权利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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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定期宣判是否视为送达是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下面为你详细解答。首先,解释一下送达的概念。送达指的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行为。送达在诉讼过程中十分关键,它能保障当事人及时知晓诉讼相关信息,从而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定期宣判是视为送达的。当人民法院定期宣判时,当事人在宣判笔录上签名后,就意味着法律文书已完成送达。这是因为定期宣判时,法院会向当事人宣告判决内容,并且会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也在现场对判决有了直接的了解。在这种情况下,等同于当事人已经收到了法律文书。例如,在一些民事纠纷案件中,法院确定了定期宣判的日期,当事人按时参加了宣判。在宣判过程中,法官宣读了判决书的具体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如果对判决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上诉等权利。当事人在宣判笔录上签字确认。从法律意义上讲,此时就完成了送达程序。如果当事人拒绝签收宣判笔录,这并不影响送达的效力。法院可以在宣判笔录上注明相关情况,依然认定法律文书已经送达。不过,当事人需要清楚,自定期宣判视为送达之日起,就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来行使自己的权利,比如在规定的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等。总之,定期宣判是视为送达的,当事人要依据此来合理安排自己的后续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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