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效力最高还存在吗?
之前听说公证遗嘱效力是最高的,不管有多少份遗嘱,最后都会以公证遗嘱为准。但最近又听到一些不同说法,有点搞不清楚了。想知道现在法律上公证遗嘱效力最高这个说法还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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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公证遗嘱确实具有优先效力。所谓公证遗嘱,就是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因为经过了公证机构严格的程序审查,所以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被认为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然而,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作出了改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意味着,现在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最高效力。如果遗嘱人立了多份遗嘱,不管是不是公证遗嘱,只要内容相抵触,都以最后所立的遗嘱内容为准。比如,老王先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自己的房产留给大儿子,但后来他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把房产留给小儿子,那么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应该以最后这份自书遗嘱为准。所以,从法律层面来看,公证遗嘱效力最高这一规则已经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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