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证遗嘱和最后遗嘱哪个更具法律效力?

我家里老人之前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可最近又重新写了一份遗嘱。现在就想弄清楚,这两份遗嘱到底以哪个为准呢?很担心之后遗产分配会出问题,想提前了解下在法律上,公证遗嘱和最后这份遗嘱哪个才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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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当存在公证遗嘱和最后遗嘱且内容相抵触时,一般以最后遗嘱为准。 首先,咱们得明白什么是公证遗嘱,它是遗嘱人生前订立并且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很多人觉得它效力高,是因为公证机关会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查。而最后遗嘱呢,就是遗嘱人在生前最后所立的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意味着法律更倾向于以能够反映遗嘱人最新意愿的最后遗嘱来确定遗产的分配等相关事宜。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随着时间推移和各种情况变化,遗嘱人最后的意思表示往往更能体现其真实想法。 例如,老人之前公证遗嘱把房产留给大儿子,但后来因为一些原因,又重新立了一份遗嘱把房产给了小儿子,那么在继承发生时,只要最后这份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就会以这份最后遗嘱来执行房产的分配。 不过要注意,遗嘱要想有效,不管是哪种形式,都得满足一些基本条件。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内容得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相关概念: 公证遗嘱: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 最后遗嘱:遗嘱人在生前最后所立的遗嘱。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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