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人身损害鉴定必须在当地做吗?
我遭遇了人身损害,现在要做鉴定,但是当地的鉴定机构我不太信任,想找外地更权威的。就想问问,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人身损害鉴定是不是必须得在当地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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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人身损害鉴定是否必须在当地做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人身损害鉴定的概念。人身损害鉴定,通俗来讲,就是对因为他人侵权行为或者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程度、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用等情况进行专业的评估和判断,以便确定赔偿的范围和数额。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具备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可以开展司法鉴定业务。这意味着,只要鉴定机构有相应的资质,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在法律上就是有效的,并没有强制要求必须在当地进行人身损害鉴定。 《民事诉讼法》也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这里强调的是鉴定人的资格,而不是鉴定机构的地域。也就是说,无论是当地还是外地的鉴定机构,只要其鉴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都可以被选用。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虽然法律没有限制必须在当地做鉴定,但选择外地鉴定机构可能会面临一些实际问题。比如,可能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在路途上;如果涉及法院指定鉴定,法院可能基于便利性等因素更倾向于选择当地的鉴定机构。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如涉及工伤鉴定,可能会有一些地方规定要求在当地指定的机构进行鉴定。所以,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实际案件来判断。 总的来说,从法律层面讲,民法典并没有规定人身损害鉴定必须在当地做,但在实际操作中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虑。如果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纠纷,最好和法官沟通,遵循法院的安排;如果是自行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合适的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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