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缴纳标准是按月计算的吗?


个人所得税缴纳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是按月计算的,但也存在按年综合计算的情况。 首先,对于工资、薪金所得,是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单位每月会按照累计预扣法来预扣预缴税款。累计预扣法,简单来说,就是每个月计算应纳税额时,要把从年初到这个月的所有收入、扣除等情况累计起来计算,再减去之前已经预缴的税款,得出这个月该预缴的税额。 举例来说,小李每月工资收入10000元,三险一金扣除1000元,有一个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可享受每月1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没有其他扣除项目。1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0000 - 5000 - 1000 - 1000 = 3000元,对应税率为3%,当月应预扣预缴税额=3000×3% = 90元。2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0000×2) - (5000×2) - (1000×2) - (1000×2) = 6000元,累计应纳税额=6000×3% = 180元,2月应预扣预缴税额=180 - 90 = 90元。 其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三项,也是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到了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将全年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合并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更加公平地计算个人全年的应纳税额,避免因为某个月收入过高而多交税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