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捐单位是否就是捐赠方?
我参与了一个公益项目,里面有认捐单位和捐赠方。我不太清楚认捐单位和捐赠方是不是一回事。认捐单位在项目里表达了要捐款的意愿,可最后实际出钱的情况不太明确,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认捐单位能不能直接等同于捐赠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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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认捐单位并不一定等同于捐赠方。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相关概念。认捐,通俗来讲,就是单位表明自己有捐赠的意向和承诺,但这仅仅是一种意愿的表达。而捐赠方,是指实际将财物等捐赠出去的主体。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认捐可以看作是一种赠与的要约,但只有当认捐单位实际履行了捐赠行为,完成财产的转移交付时,才真正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捐赠方。也就是说,认捐只是一个开始,如果认捐单位最后没有按照承诺进行捐赠,在一般情况下,这属于一种不履行赠与要约的行为。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比如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一旦认捐,认捐单位就不能随意撤销赠与,此时认捐单位在法律上就应当成为捐赠方并履行捐赠义务。所以,判断认捐单位是否为捐赠方,关键在于其是否实际完成了捐赠行为以及是否存在特殊的法律约束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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