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吗?

我因为一些事情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不太清楚到底是哪个机关来执行这个处罚。我想知道是不是公安机关在负责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呢,具体是怎么回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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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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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罚体系中附加刑的一种,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说是公安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公安机关会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限制其政治权利的行使,比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等。 不过,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情况有所变化。《社区矫正法》实施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也纳入了社区矫正的范围。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相关的监督考察等工作。所以,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且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执行机关是社区矫正机构。而对于在监狱服刑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监狱会配合做好相关的执行工作,在其服刑期间限制其政治权利的行使。待其刑满释放后,如果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则由社区矫正机构继续执行。 综上所述,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不只是公安机关,还包括社区矫正机构等,要根据罪犯的具体服刑情况来确定具体的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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