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军婚是否包括警察?
我不太清楚破坏军婚的相关规定,想知道警察是否属于破坏军婚涉及的范畴。我身边有一些警察的婚姻情况比较复杂,所以想明确一下在法律层面,警察是否会被纳入破坏军婚的主体,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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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指的是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这里的关键在于明确“现役军人”和“破坏行为”的定义。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而破坏行为主要就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里并没有限定破坏军婚的主体身份。也就是说,无论是警察,还是其他职业的人员,只要实施了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都可能构成破坏军婚罪。 警察本身并不在破坏军婚的概念里有特殊的定义或者豁免。他们如果在生活中,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和对方结婚或者同居,同样要按照破坏军婚罪来承担法律责任。所以,破坏军婚的范畴不取决于破坏者是不是警察,而是取决于其是否实施了符合破坏军婚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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