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的责任是由公安局承担吗,为什么?
我遇到个事儿,和交警处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有关。现在涉及到一些责任问题,我就想知道交警在执行任务时产生的责任,是不是都由公安局来承担啊?不太清楚这里面的法律关系,希望能有人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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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的责任是否由公安局承担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交警和公安局的关系。交警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公安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执行职务时代表的是公安机关。从法律层面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也就是说,如果交警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为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了损害,此时责任是由公安局来承担的。比如,交警在执法过程中,违规扣押车辆,导致车辆损坏或给车主造成了其他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公安局要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受损方进行相应的赔偿。 但是,如果交警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而并非执行职务的行为,那么责任就不应由公安局承担。判断是否为职务行为,主要看行为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是否以履行职责为目的等。例如,交警下班后在商场与人发生冲突并动手伤人,这显然不是在执行职务,此时的责任应由交警个人承担,与公安局无关。另外,如果交警在执行职务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也就是说,公安局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交警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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