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侵犯肖像权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我在社交媒体上发现有人未经我同意用我的照片做广告,我觉得这侵犯了我的肖像权。我想了解下,按照民法典规定,这种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是会受到行政处罚吗?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界定,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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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民法典中侵犯肖像权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肖像权和行政处罚的概念。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简单来说,就是我们对自己照片、画像等形象的使用和支配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而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行政处罚的主体通常是行政机关,常见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 从法律规定来看,侵犯肖像权主要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肖像权受到侵犯时,肖像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比如,停止侵害行为,即要求侵权人停止使用肖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比如让侵权人在相应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肖像权人的名誉;赔礼道歉,这是对肖像权人精神上的一种抚慰;赔偿损失,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物质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情况下,侵犯肖像权并不直接涉及行政处罚。但是,如果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同时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比如利用他人肖像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了市场秩序,行政机关可以依据相关的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例如,市场监管部门可能会对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宣传的企业进行罚款等处罚。所以,民法典中侵犯肖像权本身不是行政处罚,但可能因伴随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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