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后再进行司法鉴定是否可行?
我之前受了工伤,已经做完工伤鉴定了。但现在有些情况让我觉得可能还需要进一步确认伤残情况等。我不太清楚工伤鉴定后能不能再去做司法鉴定,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看是否允许,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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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后再进行司法鉴定,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的,但需要分不同的情形来看。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工伤鉴定和司法鉴定的概念。工伤鉴定是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目的是确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主要用于工伤赔偿等劳动权益的保障。而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通常用于民事、刑事等诉讼案件中,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专业的证据支持。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而在民事诉讼等其他法律程序中,司法鉴定有着不同的适用规则。例如在一些因工伤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中,如果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等问题,可能就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伤残等级等情况,以支持相关的赔偿诉求。 不过,虽然可以进行司法鉴定,但可能会存在一些限制和需要注意的地方。一方面,两次鉴定的标准可能不同,工伤鉴定适用的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而司法鉴定一般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这可能会导致鉴定结果有所差异。另一方面,如果是为了重复主张赔偿等不合理目的进行司法鉴定,可能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此外,在进行司法鉴定时,要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确保鉴定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工伤鉴定后再进行司法鉴定是可行的,但要根据具体的法律需求和实际情况来决定,并且要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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