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婚前一方患有精神分裂症是否构成婚姻无效事由?

我和对象结婚后才发现他婚前就患有精神分裂症,之前一直瞒着我。我现在很纠结这段婚姻,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他婚前患精神分裂症这种情况,能不能让我们的婚姻被判定为无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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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撤销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婚前一方患有精神分裂症是否构成婚姻无效事由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婚姻无效。婚姻无效,简单来说,就是法律不承认这段婚姻是有效的,相当于这段婚姻自始不存在。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其中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龄这三种情况。这里面并没有直接提及一方患有精神分裂症会导致婚姻无效。 不过,《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精神分裂症通常被认为是一种重大疾病。如果婚前一方患有精神分裂症却没有如实告知另一方,那么另一方在知道这个情况后,有权利向法院请求撤销这段婚姻。一旦婚姻被撤销,其法律后果和婚姻无效有相似之处,婚姻关系也会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婚前一方患有精神分裂症本身并不直接构成婚姻无效事由,但如果患病方隐瞒病情,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请求撤销婚姻。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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