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的事实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
我和对象没领结婚证,一起生活好多年了,周围人都觉得我们是夫妻,就像以前那种事实婚姻。现在有点担心,不知道这种以前的事实婚姻受不受法律保护呢,想弄清楚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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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确定以前的事实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判断。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也就是说,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比如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那么这种情况就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都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关系的相关规定。 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这意味着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即使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只要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不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是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在法律上的保护力度和夫妻关系是不一样的,比如在财产分割方面,同居期间各自的财产一般归各自所有,不像夫妻关系那样存在共同财产的概念。 所以,以前的事实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关键在于是否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并且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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