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间抱养的情况是否可以不按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我亲戚家里抱养了一个孩子,是通过民间途径,双方都自愿的。现在听说有拐卖妇女儿童罪,很担心这种抱养情况会不会被认定为此罪,想了解一下民间抱养在法律上到底怎么界定,是不是可以不按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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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拐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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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判断民间抱养情况是否按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需要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来分析。 拐卖妇女儿童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这里关键是以出卖为目的,如果行为不具备这一目的,通常不构成此罪。 对于民间抱养,如果是出于帮助他人抚养孩子、解决他人实际困难等善意目的,且没有进行金钱交易或者只是象征性地收取少量费用用于孩子的基本生活开支等,这种情况一般不会被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例如,有些家庭因为自身原因无法抚养孩子,将孩子托付给有抚养意愿和能力的家庭,双方没有以获利为目的,只是为了孩子能有更好的生活环境,就不属于拐卖行为。 然而,如果在所谓的“抱养”过程中,存在以获利为目的,将儿童作为商品进行交易,收取高额费用,那就可能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比如,有人专门从事介绍“送养”儿童,从中赚取高额中介费,这种行为就具有明显的买卖性质,符合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此外,即使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民间抱养也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如果未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虽然不一定构成拐卖犯罪,但可能会面临其他法律问题,比如收养关系不被法律认可等。 总之,民间抱养情况是否按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核心在于是否以出卖为目的。同时,合法的收养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儿童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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