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去房管部门做房产私人抵押是否有效?
我和朋友之间有债务关系,朋友想用他的房产给我做抵押,但他不想去房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我想知道,这种不去房管部门做的房产私人抵押有没有效呢?会不会存在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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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不去房管部门做房产私人抵押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不同角度来分析。首先,从合同效力方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当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就房产抵押事宜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签订了书面的抵押合同,只要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这个抵押合同是有效的。也就是说,从合同层面,即使没有去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双方之间的抵押合同在满足法定条件时是受法律保护的。这意味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都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然而,从抵押权设立的角度来说,情况就有所不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房产属于不动产,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才会设立。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虽然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并没有真正设立。这就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如果抵押人将该房产再次抵押给第三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那么第三人的抵押权是优先于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的。而且,在抵押人破产或者该房产被强制执行等情况下,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可能无法就该房产优先受偿。综上所述,不去房管部门做房产私人抵押,抵押合同可能有效,但抵押权不会设立。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抵押权人应当要求抵押人及时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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