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以卖淫为手段骗取钱财是否构成诈骗?

我遇到个事儿,有人打着卖淫的幌子,收了钱却没提供服务直接跑了。我想知道这种以卖淫为手段来骗取钱财的行为,在法律上能不能认定为诈骗呢?我很想弄清楚这种情况该怎么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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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诈骗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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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判断以卖淫为手段骗取钱财是否构成诈骗,需要先明确诈骗罪的概念。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通过欺骗的方式让别人心甘情愿地交出自己的钱,并且骗钱的人从一开始就没打算正常做事,就是想把钱据为己有。 在以卖淫为手段骗取钱财的情形中,如果行为人一开始就没打算真的进行卖淫活动,而是以卖淫为借口,让对方相信会有相应的性交易,从而自愿交出钱财,那么就符合诈骗罪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这一特征。例如,犯罪嫌疑人谎称提供性服务,收取费用后立即消失,这种行为就是明显的欺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标准,要根据当地司法机关的规定来判断。 不过,如果双方确实达成了卖淫嫖娼的合意,只是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纠纷或者一方违约,这通常不能认定为诈骗,而是涉及违反治安管理的卖淫嫖娼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所以,以卖淫为手段骗取钱财是否构成诈骗,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以及是否使用了欺骗手段让对方交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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