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商品用于广告是否视同销售?
我公司外购了一批商品用于广告宣传,不知道在税务上这种情况算不算视同销售。我不太清楚相关规定,想了解一下外购商品用于广告到底是不是视同销售,依据是什么,对公司纳税会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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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处理中,判断外购商品用于广告是否视同销售,需要依据相关税法规定来确定。视同销售,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虽然没有实际的销售行为,但税法规定要按照销售行为来计算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当外购商品用于广告宣传时,通常是将商品无偿提供给潜在客户等,以达到宣传的目的,这种行为符合上述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 从增值税的角度来看,视同销售意味着企业需要按照商品的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比如,企业外购了一批价值10000元(不含税)的商品用于广告,增值税税率为13%,那么就需要计算10000×13% = 1300元的销项税额。 从企业所得税方面来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所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需要将该部分外购商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外购商品用于广告是视同销售的,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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