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地重建后土地权是否还是划拨性质?


在探讨划拨地重建后土地权是否仍为划拨性质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划拨土地的概念。划拨土地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从这一规定来看,单纯的土地重建行为本身并不会直接改变土地的划拨性质。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划拨地重建情况较为复杂。如果重建涉及到土地用途的改变、土地面积的调整或者其他与土地相关的重大变更,可能会影响土地的性质。比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如果重建后土地用途从原来的公益性质变为经营性用途,比如原来是划拨用于建设学校,重建后改为商业写字楼,这种情况下就很可能需要将划拨土地转变为出让土地,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因为划拨土地一般是用于公益事业、国家机关用地等,而经营性用地通常应通过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 另外,如果重建过程中涉及到土地征收、收回等情况,土地性质也可能会发生改变。比如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对划拨地进行征收,征收后重新规划利用,土地性质就会按照新的规划来确定。总之,划拨地重建后土地权是否还是划拨性质,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判断。





